
某中学10余名在校生私下结成小团体,张某是该团体成员之一。因怀疑同学孙某向老师举报其私藏手机,张某在课间将孙某约至厕所,对其进行威胁恐吓。孙某否认举报,张某便警告道:“这几天放学路上小心点!”
随后,张某纠集团体其他成员,将孙某带至学校小树林内实施殴打。孙某将此事告知老师后,老师仅作了口头批评教育,认为这仅是同学间的普通冲突,未再作进一步处理。
数日后,张某等人以孙某“告状”导致自己被批评为由,再次将孙某带至校外进行殴打,并威胁称:“如果再报告老师,我们就打断你的腿。”此次殴打造成孙某多处软组织挫伤。
孙某随后将张某等人及学校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学校在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,应承担相应责任,遂判决学校与其他被告各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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